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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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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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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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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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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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經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其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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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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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水電費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
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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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提報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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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鄉(鎮、市、區)公所擬訂並提送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經該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審查,並報經濟部備查後,由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撥付計畫經費予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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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與核銷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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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計畫執行完畢填報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成果,由專戶運用小組行政機關彙整提送,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審查核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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