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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公告

    人民調解案件之受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4-20 13:56

    項目名稱: 調解(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應備書表或證件:
    1.申請調解書或筆錄
    2.沿革

    承辦單位: 民政課
    處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民事於15天內,刑事於5天內,定期召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備註:
    1.申請調解,可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如以言詞申請者,可由承辦人或服務台人員代為製作筆錄。

    上版日期:112-04-20 下版日期:11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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