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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表單下載-民政課

    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14 15:09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應備文件:
    1. 租約書正(抄)本。
    2.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印鑑章;當事人如未成年(20歲),需附法定代理人(父及母)身分證、印鑑章及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 委任書(代理他人辦理時)。
    4. 單獨申請耕地租約登記理由書。
    5. 有承租耕地之一部或有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3、4、7、10、11款之情形者,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及地籍圖謄本、承租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6. 有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者,應提出承租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印鑑證明書各一份及地籍圖謄本、承租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7. 有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者,
      (1)應提出原承租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耕作切結書及繼承系統表各1份;有其他非現耕繼承人時,並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拋棄繼承權者之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但非現耕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亦不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辦理;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2)前目須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或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者,應併附印鑑證明書一份。
    8. 有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者,應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法院提存補償費證明文件或協議書、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及承租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9. 有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者,  應提出分戶分耕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分耕位置圖各一式三份及承租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10. 有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者, 應提出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或住址變更之戶籍資料1份。
    11. 有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者, 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1份。
    12. 有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7條之情形者,除應提出申請書及原耕地租約書正本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1)依第7條第1款申請者,應提出承租人死亡時戶籍謄本及其他足資證明無繼承人之文件各一份。
      (2)依第7條第2款申請者,應提出耕作權放棄書及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3)依第7條第3款申請者,應提出欠租催告書、終止租約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明文件。
      (4)依第7條第4款申請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5)依第7條第5款申請者,應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法院提存補償費證明文件或協議書、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及承租人印鑑證明書各一份。
      (6)依第7條第6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法令依據: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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