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區轄區內學校。
(二)本區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合法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社會團體、宗教團體等人民團體,但政治團體不在補助之列。
檢附活動計畫書、補助經費計畫表(附件一)及經費概算明細表(附件二)(自籌款項應敘明經費)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方式函送本所審核辦理核定補助款。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補助轄區學校及人民團體經費審核實施要點:111年9月26日區務會議審議通過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