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消息

    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5月19日生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5-24 10:43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009號

    本事項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茲因本(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租賃條例,將前開規定修正為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失其授權依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事項。

    上版日期:112-05-24 下版日期:112-08-24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