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009號
本事項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茲因本(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租賃條例,將前開規定修正為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失其授權依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