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3月28日環署基字第1121032735A號令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辦理。
二、旨揭公告事項規定,高雄市轄內飲料店自112年7月1日起,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適用對象及材質說明如次:
(一)飲料店:以連鎖或非連鎖型態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
(二)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指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其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但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者,非屬之。
三、為確保本市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限用新政策推動順利,請相關單位正式實施前儘早進行「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替代方案評估調整,避免備品囤積,改採可替代的材質,並鼓勵消費者自備環保杯或自行販售環保杯、引進循環杯借用服務等,以順利配合今年度7月1日起減塑新政策上路,如屆限制使用日起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三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