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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第一款有關高雄市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訂自112年7月1日施行」。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15 10:02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3月28日環署基字第1121032735A號令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辦理。
    二、旨揭公告事項規定,高雄市轄內飲料店自112年7月1日起,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適用對象及材質說明如次:
    (一)飲料店:以連鎖或非連鎖型態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
    (二)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指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其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但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者,非屬之。
    三、為確保本市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限用新政策推動順利,請相關單位正式實施前儘早進行「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替代方案評估調整,避免備品囤積,改採可替代的材質,並鼓勵消費者自備環保杯或自行販售環保杯、引進循環杯借用服務等,以順利配合今年度7月1日起減塑新政策上路,如屆限制使用日起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三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上版日期:1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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