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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11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110013870號公告修正「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驗證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1-10 09:14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2年1月6日高市農植字第11106484100號函辦理。

    二、本案附件請至高雄市農產品產銷履歷資訊服務網/最新消息(https://agri.kcg.gov.tw/ktaf/)下載。

    三、檢附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函電子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電子檔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驗證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各1份。

    上版日期:1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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