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2月12日高市農務字第11133715100號函辦理。
二、辦理期間:
(一) 受理時間:
1.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2.112年10-12月、113年10-12月及114年10-12月申請者,併入次年勘查、審查及撥付經費。
(二) 執行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但114 年申請者須於115年9月30日前完成廢園及轉作。
三、需檢附文件:
(一)檳榔廢園及轉作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帳戶影本
(四)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倘為下列土地者,須提供相關文件如下:
A.都市計畫農業區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B.自有土地者檢附「廢園後土地不得復種檳榔切結書」(表2)。
C.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同意書」(表3)。
D.承租國有土地者及台糖土地者需檢附合法承租契約書。
E.申請者自願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及台糖土地租約加註不復(新)種檳榔之同意書(表4)。
四、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電子檔、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函電子檔及「112-115年 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