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2年1月11日高市農植字第11200160100號函辦理。
二、檢附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函電子檔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驗證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修正規定勘誤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