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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生效實施,請查照。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7-12 16:18

    旨案「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公告實施後,若應標示而未標示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不實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罰鍰,請本區轄下養蜂蜂農,相關產業農民及農民團體產品應符合上述規定。

    上版日期:1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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