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地租約: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承租人得申請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一)認定方式:
1.以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或現場勘查認定之。
2.倘於現場勘查時房屋已修復,致無法認定房屋毀損原因、毀損情形及減免租金之期間者,得以災害防救機關所提供之資料、現場照片或村、里長證明文件認定之。
(二)辦理方式:承租人需檢具天然災害減免國有基(房)地租金切結書切結修、新建完成時間,如有虛偽或延宕,應負法律責任,並應補繳逾期繳納之違約金。
二、耕地、養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租約: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作物歉收者,承租人得申請減免租金。
(一)辦理方式:請承租人先洽高雄市各區公所申請查勘就地上已種植之農作物議定災歉成數,並取具已核定之歉收實際成數證明文件送南區分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