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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114年度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1-12 10:39

    公告事項:

    本市岡山區岡山段;田寮區牛稠埔段;內門區木柵段、萊子坑段、萊子坑段三小段;旗山區旗山段;六龜區荖濃段等地籍圖,因圖紙伸縮、破損,使用困難,為確保地籍圖之完整,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核定列為114年度辦理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五)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六)共有土地之指界,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七)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區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持具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八)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者,依「國土測繪法」予以處罰。

    上版日期:1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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