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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業務宣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2-18 11:45

    電子支付新整合,契約權益有保障

    日期:110/12/0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配合110年「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正,整合電子票證業務,並提供消費者契約權益保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擬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事項)修正草案。後續將由金管會依法公告,並輔導業者遵守規範,本事項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適用對象為「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將法律關係單純化。

    二、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內容,使消費者擁有更多的選擇。

    三、整合電子票證業務服務,避免業者規避電子支付規範。

    四、明定掛失止付手續,並禁止訂立業者免責條款,維護消費者權益。

    五、明定契約中不得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減少消費糾紛。

    最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服務時,應注意交易安全,並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儲值卡;另呼籲業者,所提供之契約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資料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6C059838CA9744A8/fe543588-cdae-443e-8cc3-74f06d72c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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