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廉政業務宣導

    消費者保護宣導(111年3月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3-02 17:32

    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

    一、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解除權一節,經提「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下: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

    二、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三、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網址:https://cpc.ey.gov.tw/Page/BC16ACF0BBB9CCC2/2055825e-e262-47da-9f56-398a71c92c5b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