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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表單下載-社會課

    身心障礙證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1-11 11:15
    1. 申請人檢附相關表件向里幹事申請
    2. 里幹事將申請資料送公所承辦人進行審核
    3. 自申請日起約1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並發文通知民眾審核結果
    申請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者。

    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2. 照片3張及印章。
    3. 重鑑應檢附原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4. 欲申請未屆期辦理重新鑑定者、再次申請重新鑑定者須檢附3個月內  
      診斷證明書。
    5. 如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法令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應注意事項: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高雄市任一區公所申辦,申請作業流程為完備文件日起約至30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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