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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表單下載-社會課

    生育給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1-10 15:29

    1.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2.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2個月、3胞胎給付3個月,以此類推。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3.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申請對象: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日起,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含當日)生育,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2個月、3胞胎給付3個月,以此類推。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應備文件:

    ※申請資格:

    (一)申請建購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

    事實者:

     

    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

    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 貸款補貼)。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

    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二)符合中低收入戶者(餘詳閱補助要點)。

     

    ※補助金額:每戶補助二十萬元。

    ※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一)。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期間:年度內

    ※受理單位:

    (一)複審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衛生福利組 / 電話:07-7406511分機601

                     (二)初審單位: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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