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500元(自101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1)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 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新臺幣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B. 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前述「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是以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36個月認定。因為 年金是逐月發給,所以每個月核發年金時都會往前比對36個月的居住況狀。例如100年3月份的年金 (100年4月底發放 ) ,必須比對97年4月到98年3月、98年4月到 99年3月,以及99年4月到100年3月,這3 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如果要繼續領100年4月份的年金 (100年 5 月底發放 ) ,則必須比對97年5月到98年4月、98年5月到99年4月,以及99年5月到100年4月,這3 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 天,以此類推。
3. 前述 1 之( 5 )土地及房屋價值之計算: (1) 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A.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B. 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4. 自101年1月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5.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不適用國民年金法有關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
應備文件:
1. 下載列印「 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後,於申請書上填妥申請人姓 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申請書上限定之入帳銀行的帳戶 ) ,並且簽名或蓋章。
2. 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匯入給付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 要有戶名及帳號 )影本。
3. 如果是因「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但符合下列扣除規定者,應同時檢具下列書件:
(1) 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要扣除土地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要另外再檢附縣 ( 市 ) 政府建管單位或鄉 ( 鎮、市、區 ) 公所出具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
(2) 房屋是屬於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要扣除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的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要另外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並填寫「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
(3) 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要扣除公告現值時:
請領人應書面主張其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另外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
4. 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 「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