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依本市急難救助辦法與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等。
(二)國稅局出具之戶內人口(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勞退保明細、國民年金繳費收據或通知單或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等。
(三)喪葬收據正本、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限健保有給付之醫療費用自負額)或繳費通知單、診斷證明書等 。
(四)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文件、帳戶凍結等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人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資格者者,免提供財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