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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表單下載-社會課

    高雄市急難救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1-11 11:32
    1. 申請人應備齊所需文件向里辦公處申請,里辦公處協助填寫申請調查表後送公所收件(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本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駁回其申請)。
    2. 本所為審核急難救助之申請,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訪查所需資料。
    3. 公所應自申請文件完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並予以救助。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申請對象:

    救助項目

    1.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 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境
    3.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境
    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困境
    5.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困境
    6.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依本市急難救助辦法與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等。
    (二)國稅局出具之戶內人口(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所得暨財產證明、稅籍清單、勞退保明細、國民年金繳費收據或通知單或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等。
    (三)喪葬收據正本、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收據正本(限健保有給付之醫療費用自負額)或繳費通知單、診斷證明書等 。
    (四)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等相關證明文件、帳戶凍結等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人如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資格者者,免提供財稅資料。

    法令依據:

    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應注意事項:

    申請急難救助應自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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