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1.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而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並且無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時,於參加國保有效期間,可以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700元(自101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4,000元調整為4,700元): (1) 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 正由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3) 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符合前述請領規定者須於參加國保有效期間提出申請。
3. 前述「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是以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36個月認定。因為年金是逐月發給,所以每個月核發年金時都會往前比對36個月的居住狀況。例如102年1月份的年金(102年2月底發放),必須比對99年2月到100年1月、100年2月到101年1月,以及101年2月到102年1月,這3段期間都應分別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如果要繼續領102年2月份的年金(102年3月底發放),則必須比對99年3月到100年2月、100年3月到101年2月,以及101年3月到102年2月,這3段期間都分別要在國內住滿183天,以此類推。
4. 前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 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台幣400萬元為限。 (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5. 101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而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6.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