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3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歷年每逢稻作收割季、清明追思祭祖掃墓期間,高鐵沿線曾因民眾露天燃燒稻草、雜草、廢棄物或祭祀用金紙等產生大量濃煙,已危害環境空氣品質,亦妨礙高鐵列車行車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