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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表單下載-農建課

    高雄市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09 10:37
    業務單位/承辦人/電話:農建課/郭小姐/07-6892100-62
    申請對象:

    建物所有人(代理人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替代)
    4. 建築物現況外觀照片。
    5. 建築物位置圖(標示於地籍圖上)。
    6. 門牌證明。
    7. 房屋稅籍證明書。
    8. 切結書。
    9.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應注意事項:
    1. 依本辦法許可接用水、電者,應於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接用水、電;屆期未接用者,應重新申請。
    2.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
    更新日期:109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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