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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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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承辦人/電話:農建課/郭小姐/07-6892100-62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替代)
- 建築物現況外觀照片。
- 建築物位置圖(標示於地籍圖上)。
- 門牌證明。
- 房屋稅籍證明書。
- 切結書。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應注意事項:
- 依本辦法許可接用水、電者,應於取得許可後六個月內接用水、電;屆期未接用者,應重新申請。
-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
更新日期:109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