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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表單下載-民政課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修繕住宅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0-21 15:27
    申請對象:

    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應備文件:

    ※申請資格:
    (一)申請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
    下列事實者:
    1.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
    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二)符合中低收入戶者(餘詳閱補助要點)。
    ※補助金額:每戶最多補助十萬元。
    ※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單位確認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期間: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及補助。
    ※受理單位:
    (一)複審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衛生福利組 / 電話:7406511分機601
    (二)初審單位:鄉(鎮、市、區)公所。

    法令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更新日期:104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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