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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案表單下載-民政課

    祭祀公業業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0-21 15:15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須符合祭祀公業條例規定之身分資格)

    應備文件:
    1. 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之情形者,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2)沿革。
      (3)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派下全員系統表。
      (5)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6)派下現員名冊。
      (7)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2. 有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30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12條、第13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1)派下全員證明書。
      (2)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 3)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4)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5)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6)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3. 有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1)派下全員證明書。
      (2) 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3)選任之證明文件。
    4.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規定,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1)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2)沿革。
      (3)章程。
      (4)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5)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6)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7) 派下全員證明書。(8)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樣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1)派下全員證明書。
      (2)派下員變動之系統表。
      (3)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4)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5)派下全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6 )章程。
    6.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9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7.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0條規定,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8.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祭祀公業法人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3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3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每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9.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30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法令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地籍清理條例、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更新日期:104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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