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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申辦理「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規定,請農民配合辦理,請查照。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28 08:28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12年3月24日高市農務字第11230837600號函辦理。

    二、查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及第9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於所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經勘查有前揭情形,屬申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另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6點第4款規定略以,農地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屬實,亦為申報不符。

    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函電子檔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函電子檔各1份。

    上版日期:1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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