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
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
時。
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妥善訂定出勤起訖時間並落實辦理;請妥適排定各項工作之代理制度,以
避免由同一人員連續加班出勤之情形發生。
為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
內休畢。
各課室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
給予適當關懷。
各校應定期檢視同仁勤休之妥適性,並依相關書函規定,各校至少每4個月進行工時統計分析,瞭
解整體加班情形,及提出改善建議(體制面或業務面),並簽報首長。
檢附勤休新制相關簡報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