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鳳凰颱風災害防救需要,本市劃定公告事項之警戒區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
或命其離去之範圍
,特予公告。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3款辦理。
公告事項:
本市下列地區劃定為警戒區,自鳳凰颱風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台灣海峽南部海域列入警戒區域起生效。
(一)高雄市漁港區域及沿海海岸地區範圍(船隻准進不准出)。
(二)高屏溪流域(包含楠梓仙溪、濁口溪、荖濃溪、旗山溪)、 二仁溪、阿公店溪、典寶溪等河川區域線範圍。
(三)高雄市山地經常管制區域範圍。
■劃定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域為警戒區,自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發布上述範圍黃色或紅色警戒生效:農業部發布解除警戒後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