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之立法理由,強制信託財產係針對具高度政策決定權及影響力之公職人員,使其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避免公職人員利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名遂行不法或不當利益輸送,藉全民監督達到預防貪瀆及發掘不法之效;惟依本法第 7 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得免予信託;復依據法務部98年2月20日法政決字第0980006752號函意旨,公同共有物應認係信託業承受有困難之不動產而得免予信託。
二)有關土地地目為「墓地」、使用類別為「殯葬用地」如何申報及是否需強制信託及有關納(靈)骨塔如何申報及是否需強制信託,建請參考法務部廉政署網站資料,網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610/6612/910124/post
三)上述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網站及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函文。